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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补缴调整缴费基数差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沈阳税务 来源:沈阳税务 日期:2021-11-19 人气:1432
关于补缴调整缴费基数差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2021年企业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补缴差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缴方式
1.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3284元的,重新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3284元计算确定补缴差额;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15714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17127元确定计算补缴差额。
2.对于1-10月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143元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金额由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核定后,发送至电子税务局。缴费单位已按下限标准3143元完成11月份缴费,并记实个人账户的,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将核定1-11月个人账户补缴金额。
缴费单位可于11月27日起登录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查询到个人应补缴差额,缴费单位以个人缴费基数计算并申报应补缴统筹部分金额。补缴费款到账后,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按核定记实个人账户,无需单位报盘。
3.对于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15714元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并缴费的,缴费单位需自行计算需补缴差额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申报补缴差额,缴费到账后向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报盘做实个人账户。
4.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沈阳市三险统一报盘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缴费单位需自行计算自2021年5月起应补缴差额,在补缴养老保险时一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申报补缴差额。
5.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申报补缴时,填写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所属期统一定为2021.1—2021.10,包括实际补缴属期为1-11月的企业填写的补缴属期也为2021.1—2021.10,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将按实际属期核定、记实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缴属期统一定为2021.5—2021.10。
二、补缴注意事项
1.往期差额和11月、12月当期费款需分开缴纳,不能同时缴纳;上限差额与下限差额也需分开缴纳。
2.缴费基数调整涉及的差额补缴务必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3.因缴费基数调整补缴差额产生的滞纳金不需要缴纳,如产生将根据省经办文件由税务部门统一在后台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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