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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7-11 人气:1092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