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动态
最新政策
行业资讯
业务通知
产品方案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薪酬社保管理外包
雇前背景调查
生产作业外包
岗位外包
劳务派遣
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
案例分享
服务中心
招才咖啡吧
业务通知
意见反馈
大学生服务
就业服务
创业服务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发展历程
公司荣誉
诚聘英才
社会责任
员工活动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最新政策
行业资讯
业务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吗?
作者: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微信公众号 日期:2026-06-15 人气:26
《劳动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的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