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客服电话
024-88590009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
查看详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 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
查看详细职工辞职后,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如果再就业,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查看详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
查看详细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街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 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两地…
查看详细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
查看详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待遇期内分娩住院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住院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300元。 参保人员在我市或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
查看详细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具体包括: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
查看详细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高血压年限额为200元,糖尿病年限额为400元。
查看详细答:沈阳市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本次差额补缴方式为:缴费人如需进行缴费工资调整补差,需先前往经办机构核定“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数据后,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申报。
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