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00元调整为1420元。 1.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15元调整为15.9元。 2.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由13.2元调整为14.3元。 上诉地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